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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审计基本原理
第九章 审计证据
本章属次重点章节。本章考题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偶尔也会出现以主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核。如函证、监盘、分析程序主要与业务循环部分结合考试。
第一节 审计证据的性质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证据一般属说服性证据,也称形式证据。注册会计师将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综合起来考虑,这样能够反映出结果的一致性,从而佐证会计记录中记录的信息。
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数量特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将与每个重要认定相关的审计风险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但审计证据的数量不是越多越好,足够就行。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受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记录金额的重要性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质量特性)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注册会计师只能利用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审计证据来证明和否定管理层所认定的事项,由第七章的审计循环图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审计目标的实现过程。
管理层的认定-→审计具体目标-→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总目标
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3)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力,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质量越高(相关性越强,可靠程度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充分性,但充分性不会影响适当性。
4.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
(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在保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控制审计成本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所必需的,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