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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的性质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做出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档案的结构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类 别 |
特 征 |
内 容 |
永久性档案 |
内容相对稳定(变动较少)、有长期使用价值(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和直接作用)等 |
如营业执照、章程、重要合同及法律性文件、重要资产的产权证书等 |
当期档案 |
内容每年变动、仅供本次审计使用或下次审计参考等 |
如审计计划、控制测试工作底稿、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 |
三、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3.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档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至少保存10年。
六、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
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以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也可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负责人复核。
复核人员应当知悉并解决重大的会计和审计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内容)复核。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1.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
2.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本章总结:
1.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
2.审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3.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与保存期限;
4.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与变动;
5.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