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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08 15:41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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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十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项 目 

计税基础 

外 购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 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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