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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发布时间:2011-11-21 12:1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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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

  (略)

  注意: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知识点八、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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