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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16)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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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10条)★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之类。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上述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 《会计法》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元的罚款。(2009年)

  A.1000-10000

  B.2000-20000

  C.3000-30000

  D.5000-50000

  [答案]B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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