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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16)(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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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三)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简单看看)

  (一)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二)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简单看看)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一)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1.《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制止、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证券法》——上市公司。

  4.《保险法》——保险公司。

  5.《税收征管法》——纳税人。

  (二)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10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罚款) 单 位 3000元—5万元 5000元-10万元 5000元-10万元

  直接责任人 2000元—2万元 通报同时3000元-5万 通报同时3000元-5万元 5000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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