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相当于复习)
[例4—1]2006年12月,长城电子有限公司张总经理,以加强对公司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朋友的女儿李虹,调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李虹到公司财务部工作后,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8年2月,张总经理即任命李虹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总经理将李虹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出纳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任命李虹为财务部经理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
1.《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李虹在2006年l2月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李虹刚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当时既不是会计师,又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
[例4—2]2008年12月,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5日,为节约公司历史档案管理费用支出,该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公司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日,该公司会计科预计2008年度将亏损50万元。会计科长张明对此深感年度会计报告数据不漂亮,对不起公司领导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就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公司总经理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行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例4—3]有关背景资料如下:
1.2008年4月,海门市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山海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山海公司3月份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2008年8月,设立在海门市的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海门市财政局的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
要求:简要分析上述事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山海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江南公司拒绝海门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理由是不正确的。《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海门市财政局有权对江南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该公司不得拒绝。
【例4—4]某市财政局在2008年1O月进行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出纳员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7 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后对外公关、应酬之用。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加强财务部管理和会计人员要内部团结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扬言王某终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另聘一名应届会计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全面主持该企业会计机构开展工作。
要求:
1.简要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1)某企业出纳员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7 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属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3)该企业负责人以加强财务部管理和内部团结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扬言王某终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有挟嫌报复之意,违反《会计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4)另聘一名应届会计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关于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2.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行为应作出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该企业应当按财政部门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更换会计主管人员,并将另行存放的“小金库”的款项办理入账手续,调整和清理有关账目。
(2)罚款。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该企业的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王某,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该企业负责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