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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19)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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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国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5.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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