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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21)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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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3.票据的一般职能: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

  4.票据的主要特征: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能提现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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