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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21)(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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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即存款人,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3)持票人,是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3.支票可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转账,也不得背书转让;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格式

  (三)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全国范围内已开通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网点)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而且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四)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异同

  种 类 相同点 不同点1 不同点2

  银行汇票

  7条 1.表明“××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3.付款人名称;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

  注意:均无付款日、出票地等记载事项 出票金额 收款人名称

  支 票

  6条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出票人为单位的,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例题•判断题】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9年)

  [答案]对

  (六)支票办理的要求

  1.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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