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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要点总结2.6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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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行为的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照规定的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换证手续的。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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