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 2010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要点总结2.6(4)

2010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要点总结2.6(4)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八、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行政罚款在50%~5倍的情况

  (1)偷税

  (2)不申报或虚假申报

  (3)逃避追缴欠税

  (4)不缴、少缴税款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