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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1)(8)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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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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