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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1)(4)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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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编制财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特别说明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加广泛。另外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所组成。

2、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为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7、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8、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9、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注意只局限在“国有”,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0、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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