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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1)(5)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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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会计档案管理

1、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制定。

2、会计档案的范围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比如: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具体的在基础的相关章节有。

3、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问题六】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P57--6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想一想在对原始凭证监督中讲到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相应处理方法。)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在此不再重复。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督。

①重点掌握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区别。(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个方面不同;2、重点知道性质和监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释。)

②对注册会计师的再监督:

1、再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2、监督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

3、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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