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 2011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财经法规讲义整理(9)(2)

2011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财经法规讲义整理(9)(2)

发布时间:2010-11-23 14:23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B.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C.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D.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答案]ABC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 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是( )。

  A.承兑人 B.收款人 C.保证人 D背书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 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 相当的权益。

  【例题•判断题】A公司采购农产品,向农户B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1日,B于6月5日提示付款,银行拒付。持 票人B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

  [答案]对

  【例题• 单选题】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A.3个月 B.6个月 C.2年 D.5年

  [答案]A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 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 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 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 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迫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简单了解)

  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 限。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保全。(简单了解)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简单了解)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与票据债务人有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 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责任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 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 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 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

  A.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答案]ABCD

  (五)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和保证四种。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