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 2011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财经法规讲义整理(9)(3)

2011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财经法规讲义整理(9)(3)

发布时间:2010-11-23 14:23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 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 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 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1)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 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 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票据遗失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D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 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判断题】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

  [答案]对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例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 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 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单选题】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得转让”属于票据的( )。

  A.绝对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若不记载则该票据无效的事项

  [答案]C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 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及相关的合同号码等。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 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示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 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 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 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9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 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判断题】票据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