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 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韭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 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5.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是:对 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2.税务代理的特点
税务代理的特点包括:(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3.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1)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 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 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 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 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 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 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 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