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教材【例16-3】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为300000元,增值税为51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3%的折让。款项未付。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9000 (30000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530
贷:应收账款 10530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40470 (351000-10530)
贷:应收账款 340470
4、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则直接将转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即可。分录是: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如企业在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教材【例16-4】某企业2007年12月26日销售商品一批,售价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成本330000元。08年2月8日该批商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货款已经退回购货方。
08年退回商品时,应冲减08年2月份的销售收入以及销售成本和增值税
冲减收入和税金: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冲减成本:
借:库存商品 33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330000
5、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未确认融资收益”账户。
例如:
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则该企业应按照现销价格800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1000万元与800万元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