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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重点整理(18)

发布时间:2010-06-16 19:12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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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

  应当为各种会计凭证规定一个合理的传递程序和在各个环节停留及传递的时间。

  1.确定会计凭证的传递流程。

  2.规定会计凭证在每一传递环节上停留的时间。

  3.建立会计凭证交接的验收制度。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指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并加以归档存查工作。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代作原始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要内容完整,项目齐全。

  3.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原:归属记,记:附件另订)(判断)

  如果某些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数量过多,也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应在其封面及有关记账凭证上加注说明。

  对合同、契约、押金收据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注明另行保管,以便查核。

  【例题•判断题】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代作原始凭证。(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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