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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舟财会〔2010〕4号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断提高会计服务效能,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规定,结合舟山市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辖范围划分依据
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区域划分(除中央、省级企业及财务归属市级管理的公司、企业);无工作单位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划分。
二、管辖范围具体划分
根据上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划分依据,舟山市财政局与各区财政局按以下具体划分实施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下列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临城新区、舟山经济开发区(滨江、新港开发区域)、普陀山区域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注:滨江开发区域座落于定海区城东街道区域内,四至范围:东起石板岭西山麓,南起海滨,西至甬庆村的西浦庙,北到马家岙、倒桥一侧。新港开发区域位于舟山本岛北部,四至范围:东到普陀展茅镇梁横山、西至定海白泉镇浪洗山、南以新港开发区疏港大道为界、北面临海。)
3、在定海、普陀区域财务归属市级管理的公司、企业;
4、在舟中央、省级单位(不包括岱山、嵊泗);
5、在舟各类金融(除信用联社)、保险、证券机构(不包括岱山、嵊泗)。
(二)定海、普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除划归市局管理的单位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在本市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