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适应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组织程序等的新变化,我们对财政部于2005年1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如下说明:
一、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6号)是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颁布至今已逾6年,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人员管理越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规模日益壮大,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信息技术手段逐年更新,客观上对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现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在管理方法、技术手段、组织程序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工作范围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工作岗位,包括:(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考虑到各单位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各不相同,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工作岗位也难以涵盖所有。《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了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因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会计法》第十条,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角度,规定了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范围,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强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根据《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有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标准”精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保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基础上,规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为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无纸化考试题库、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发布。
(三)关于珠算考试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二者选其中。
考虑到珠算是我国传统的会计核算工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考试科目,同时将珠算考试要求授权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由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情况确定。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适应了没有推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前的客观环境,包括:(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3)实施考试考务工作;(4)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随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推进,适应这一客观环境变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应调整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包括:(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3)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4)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5)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
现行《管理办法》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各考试科目,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为适应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分科目考试、考试次数增多的特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容,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发
现行《管理办法》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后的管理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因各种原因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没有依据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针对这一客观现实情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发方面的内容,强调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明确了持证人员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职责。
(七)关于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入学分制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强调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考虑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采用学时制,无法引入其他的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如参加其他会计类专业考试、参加学历教育、在经济类媒体发表文章、参加继续教育授课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有关省市公务员培训、高等院校等学分管理作法,引入了学分制管理制度,强调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此外,现行《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同时明确了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职责。考虑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明确,因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八)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更换制度
现行《管理办法》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其结果是,除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外,大量因自然死亡等原因已不存在人员的信息依然保留在会计从业人员档案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无法予以取消,导致会计人员统计数据失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手段弱化。
为切实解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退出机制,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管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制度,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程序、不予换发的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
(九)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现行《管理办法》要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并对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13号)、《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等文件精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加强会计从业资格日常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满足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要求。
(十)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考虑到诚信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必备条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大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五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