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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条件:
1、 具有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二科,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
2、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都可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证书被吊销或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受理机关:
按税收、财务管理或属地原则,由主管财政机关实施管理。
闵行区受理地址: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莘建东路201号一楼);
咨询电话:34120853
四、受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申请 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附送有关资料报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进行核对、初审 、收件 ——报上级审核——批准后返还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统一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知领取证书。
五、办理期限:
区财政局从受理到办结一般需要20日。
六、以上各项解释权归上海市财政局,也可查询上海财税网,网址为:http://www.cs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