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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2011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时间:2011-05-23 00:25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为 了满足我市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河政发〔2010〕40号)规定,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 组织实施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全市11个县(市、区)和29个市直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1209人。为了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 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简章。
一、公开招聘基本条件
公开招聘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四)具有独立完成招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或技能条件。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条件;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的社会青年、在职人员和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只能报考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聘职位。
(三)招聘对象为“代课教师”、“村官”的职位只限于本县(市、区)的“代课教师”、“村官”报考。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村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代课教师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招聘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职位要求执行。
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的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新录用两年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新聘用两年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 生;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人员;依法被辞退公职未满五年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 (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公开招聘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在全市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职位,不能同时报考两个以上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
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所有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审查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一)现场报名办法
1.现场报名时间:2011年5月26日至29日
2.现场报名地点:
(1)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在市人才市场报名;
(2)报考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在报考职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报名。
3.现场报名手续
1)报考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和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式两份。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报名;
(2)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4)报考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依据本简章规定的岗位招聘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不得拒绝报考;
(5) 报名结束后,市直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材料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编制《河池市201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名册》(含电子文档)加盖公章后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河池市 201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名册》(含电子文档)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表格可从河池人才网 www.hcrc.net.cn下载);
(6)报名考试收费按桂价费[2006]1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报名费10元,《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共110元。
4.开考比例
计划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低于1:3。对报考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报名结束后两天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确定不开考的岗位,由招聘单位及时通知报考者,给报考者调整报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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