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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遵义市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简章(2)

时间:2011-05-31 10:33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四、笔试
笔试由市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直事业单位招考办统一进行命题、制卷、阅卷等考务工作。笔试时间为2011年6月25日(具体时间及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笔试科目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内容:政治理论与政策、事业单位与职业道德、行政管理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科技人文基础知识及我国基本国情等。
五、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市直事业单位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在参考人员中,根据笔试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与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选1:3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招考单位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招考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面试(专业技能测试)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选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1年应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在职人员还须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选、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遵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另行通知。
六、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和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工作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负责对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开考比例按报名时符合条件获得准考证的人数为准,报名者由于自身原因未参加笔试的,计入开考比例,其各项成绩均按“0”分计算。达到开考比例,但实际参考人数不足3:1的进入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环节人员,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本次招考所有参考人员笔试平均成绩以上。
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范围主要包括:本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由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根据招考专业岗位工作需要确定的本岗位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测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详见各单位于笔试结束后在“遵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的各单位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方案。
(二)成绩计算
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按相应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其中A类(管理类职位)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B类(专业技术类职位)和C类(工勤类职位)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
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七、体检
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招聘职位名额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报考同一职位考生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取笔试成绩高者作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从进入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部分特殊职位(如:驾驶员)等另增加从业体检标准。
体检必须在市直事业单位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体检人员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体检结束事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报考人员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对其它项目的检查结果体检人员要求复查的,只能复查一次,并必须由本人提出复查申请,由招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直事业单位招考办研究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报考人员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考领导小组确定。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各招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总成绩公示的10天内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应于体检(含复检)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并作好相关记录。对复检后结论仍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招考办。
八、考核(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政审)对象。
考核(政审)工作由市直事业单位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市招考办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复查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组应由两人以上组成,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政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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