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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沧浪区双塔中心幼儿园招聘人员简章

时间:2011-07-20 10:10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苏州市沧浪区双塔中心幼儿园招聘人员简章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沧浪区双塔中心幼儿园将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口齿伶俐,无违纪、犯罪记录。
(二)应聘人员须为苏州市区户籍。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如,具有教师资格证,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技能技巧优异等。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见附表
三、报名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1年 7月26日(星期二)9:00—11:00。
2、报名地点:苏州市沧浪区人力资源市场(学士街63号)。
(二)报名程序
1、资格初审。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其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应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
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领取《2011年沧浪区公开招聘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1份,并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后交招聘单位核对。
2、现场验证。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经招聘单位签字确认的《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交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工作证明以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2、应聘材料和证件均须出示原件,并由招聘单位收取复印件。
3、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四、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领取《准考证》。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本次考试设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人社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比例时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在双塔街道办事处网站http://www.szcl.gov.cn/st/,双塔中心幼儿园网站http://www.stzxyey.com上公示三天。
2、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宣布。考试内容为音乐、舞蹈、美术等技能及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由招聘单位直接通知考生。
3、总成绩计算。考试总成绩以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按百分制计算。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考试总成绩在双塔街道办事处网站、双塔中心幼儿园网站公示三天。
五、体检
录取人员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幼儿园教师体检标准》执行。
本次招聘实行统一且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六、考核和资格复审
招 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七、报到、签约和鉴证
招聘单位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 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区人社局批准后,对被录取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报到、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 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等文件执行。
八、纪律与监督
2011年 沧浪区双塔中心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规定 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65216063。
九、本简章由沧浪区双塔中心幼儿园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5127165
附:2011年苏州市沧浪区双塔中心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数及条件。
 
苏州市沧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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