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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1-04-27 11:27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宁波市明洲公证处、宁波市信达公证处系宁波市司法局直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精神,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岗位、名额及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学历和专业要求以及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在招聘条件中规定的年龄和工作时间,截止时间按2011年4月30日计算。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时间为公告即日起至2011年5月6日16时结束,逾期不再受理报名;应聘者可从宁波司法行政网(www.nbsfj.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2),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电子邮件至nbzzb@nbsfj.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招聘报名表”,系统将自动回复邮件信息。每位报名者限报一个单位。联系人:赵老师、葛老师,联系电话:87296548。
2、资格审查:报考人员须在2011年5月12日9:00—11:30到宁波市司法局(环城北路东段647号)接受资格审查。
参加资格审查需携带材料:报名表一式两份(贴照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获奖证明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当场发放准考证。
3、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原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被辞退的人员不能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 员、事业编制人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3)报考人员应对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低于3:1,不足3:1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
(二)考试
1、笔试:笔试于2011年5月14日进行,笔试地点和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笔试卷面分为100分。
2、面试: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员,如果出现最后一名进入面试的成绩相同,可并列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宁波司法行政网(www.nbsfj.gov.cn)上公布,同时在网上公布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考试总成绩(笔试占40%、面试占60%)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在宁波司法行政网上公布。
 (三)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数1:2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如总成绩并列的,可以并列进入体检),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体检合格者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确定考核对象。
(四)考核
考核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进行考核。
(五)公示、录用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在宁波人事编制网(www.nbrs.gov.cn)和宁波司法行政网(www.nbsfj.gov.cn)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报宁波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被录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规定实行试用期。
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五、其他
宁波市司法局设立招聘监督电话:87296563。
 
宁波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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