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抵押担保是以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担保关系的参加人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立抵押担保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92、质押担保就是设定质权为债权提供担保。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
9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94、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95、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96、签订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7、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98、贷款发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后,交会计部门审查,处理帐务、划转资金。
99、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100、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