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72、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73、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摧收情况的检查。
74、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75、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7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77、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78、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79、比例管理是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80、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