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信用社坚持以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在确实无法以现金形式回收贷款的前提下方可考虑收回抵债资产,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最大利益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逐级审查、分级审批、集体决策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五)坚持审慎决策原则。
XX市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县级联社审批;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评估价值不能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
市联社审批;收回抵债资产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省联社审批。
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案:信用社收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并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易于变现
和保值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明确规定禁止做为抵押、质押的财产或不符合抵债资产条件的资产信用社要坚决禁止收取为抵债资产。
怎样对次要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对次要责任人给以什么什样的处罚?
答案:因工作管理不善、把关不严,间接形成贷款风险的相关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包括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
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负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
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上述违规违纪贷款一经认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参与审批及检查的其他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
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