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离任、离岗稽核必须坚持被稽核人“先(离任)、(离岗),
后稽核、再安排”的原则,未经离任、离岗稽核不得重新任职。
17、根据稽核任务和对象,确定拟稽核的内容、重点和稽核期;选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组长)和主稽人。
稽核检查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成员组成。
18、实施现场稽核的一般程序,是指现场稽核开始准备,经过现场实施到材料整理存档的过程。主要包括:(稽核准备)、现场检查、(稽核报告)、稽核处理、档案整理和后续稽核六个阶段。
19、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稽核人员的聘用、变动须经(上一级)稽核部门同意。
20、(稽核意见)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对象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