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各级稽核人员必须参加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对合格人员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稽核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
22、县级联社对联社营业部、各职能部门、信用社及业务网点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常规性稽核,每(季度)至少一次。
23、各市联社、办事处对本级辖内稽核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稽核工作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4、稽核监督部门及其稽核人员依照(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25、稽核监督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稽核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