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金融机构违反实名制规定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87.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88.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账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
89.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诮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输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凡代理国库业务和输国库经收国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