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79.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8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最新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82.“五好钱捆”内容是数字点准,票币墩齐,残币挑净,包绳捆紧,盖章清楚。
8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