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储蓄管理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
91.储蓄管理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92.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93.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94.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95.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96.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