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诈骗案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
□不报案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
□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与诈骗分子相互串通,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
□不如实提供事实真相,影响案件查处的;
27、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资金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以下人员从重处分;
□经办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28、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29、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
□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0、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