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32、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立明知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或违反规定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金融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参与决定,授意、指使办理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违规办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33、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帐的
□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
□违反库房、调交款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
□泄密金融商业秘密的
34、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向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35、稽核工作从开始准备到终结的全过程,有哪三个阶段
□准备 □实施 □处理 □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