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发现的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可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规定,直接对违规责任人发出“稽核处理决定”,不需经过审批。被处罚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受经济处罚后向稽核人员所在稽核部门或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审。
17、对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较为严重的违规问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应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出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书”或“发现问题移交书”。
18、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19、《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回贷款本息不按规定及时入账(交账)交库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总金额的5%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0、《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和变换IC卡、密押机等用户口令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引发经济案件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