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社实行 任职资格管理 。
2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 审慎经营 的规则。
2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 现场检查 。
29、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 接管 或者促成机构 重组 ,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30、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 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