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百分之二十 。
37、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 总行 承担。
38、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
39、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40、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
,应当在其 住所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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