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迟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32、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