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意义: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的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