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3、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3、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4、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5、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