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7、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2)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3)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5)审计结论。
48、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49、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5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6)监督评价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