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账提供方便,给予责任人 。
7、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汇票、本票、支票,办理空头汇款的,或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给予责任人 ;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
8、会计、出纳、支付结算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并给予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
9、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或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责任人 元经济处罚或 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
10、开假存单、假收贷收息凭证,或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保函等对外证明性、说明性文件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