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卡及其票据、票样丢失或者灭失的,给予责任人 元经济处罚或 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 处分。
17、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给予责任人 经济处罚或 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 责任。
18、因决策、管理、经营失误,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
19、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或对已中断诉讼时效的逾期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给予责任人 经济处罚或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
20、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