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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全文(2)

发布时间:2007-07-08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综合银行招聘信息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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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时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入新时期。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银行业风险防范能力,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新时期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银行业对外开放必须符合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开放结构。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国的企业将越来越多地需要各种各样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风险管理、企业银行服务、贸易和境内外投资服务等等。中小企业需要更好的信贷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消费者也将需要更多的住房金融服务、更好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服务。中国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仍然不足。因此,新时期银行业对外开放首先必须满足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第二,通过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和深化国内银行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实现互利共赢,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中资银行通过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吸收和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竞争力。银行业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体系整体水平的提升,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第三,认真履行承诺,不断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在新的时期里,中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同时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实施审慎监管,防范跨境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谈判,参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审议和制定,推动金融服务贸易健康发展。中国将继续致力按照国际水准提升中资银行的整体水平,致力于为在华外资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其提供不断扩大的发展空间。第四,依法审慎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各国的经验表明,金融开放是有可能带来风险的。因此,在开放过程中能否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对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新的时期里,中国将继续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按照国际标准不断完善监管。在新的时期里,中国还将积极考虑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主要采取以下政策: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对外开放。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限制,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时,为贯彻国家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发展需要,实施法人导向政策。外资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为促进外资银行全面发展,保护中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顺应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外资法人银行应遵守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授信集中度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更有利的经营环境。中国在实施上述法人导向政策的同时,还为外国银行分行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主要政策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可继续经营现有业务,同时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简化业务许可层级,下调营运资金数额;取消“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外国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在华发展战略,随时选择将其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多种形式在华发展。中国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直接在华设立机构,同时完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综合考虑市场布局、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服务充分性等因素,中国将协调推进外资银行通过自身商业存在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同时,重点防止利益冲突并限制市场垄断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中的审慎监管     

    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在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风险。中国高度关注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不断完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采取更系统、更深入、更专业的监管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更好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坚持对外开放与严格监管并重,根据国际标杆和惯例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理念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以及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督和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并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在下一阶段的开放中,中国将从多方面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统一中国境内注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加快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不断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最后,积极改善银行监管基础和外部环境,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实施。根据新时期银行业对外开放特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中国始终坚持依法开放,依法监管,在逐步开放的同时,系统推进外资银行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建设。第一,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发展的新特点,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和各类监管指引,特别是完善外资银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资产转移以及母行对在华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手段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综合评级。第三,强化非现场监测分析,提升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提高现场检查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完善风险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的审慎性和有效性。根据上述监管理念、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中国将在监管实践中更加注重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常规监管与特别监管的有机结合,促进外资银行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微观监管方面,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监管,监控外资银行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合并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监管套利;按照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的原则实施个性化监管,激励外资银行根据中国市场实际情况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协调。在宏观监管方面,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传染;以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开展高风险机构和新型业务的系统性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此外,在常规监管不足以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实施特别检查和特别监管,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非审慎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实施不同形式的特别监管。采取多层次风险防范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中国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承诺无条件承担在华分行全部债务。在日常监管中,取消了“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同时,要求其营运资金的30%必须以六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国债形式存放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在市场准入环节应支付足额资本金,日常经营中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上述两类机构转入境外资产必须经过批准,不得将高风险资产和非法交易资产从境外转入境内。此外,中国将研究开发综合性的危机处理系统,根据风险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建立分层次危机处理机制,防范突发性和系统性风险。    

    结束语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目标是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建立一个健康、发达的银行体系。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事记

    第一阶段

    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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