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发行主体分类
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2.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誉。它们发行债券的目的的主要有: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债券的期限以中期较为多见。
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按计息与付息方式分类: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
1.零息债券。也称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通常,这类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2.附息债券。债券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有些付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率,故称为缓息债券。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债券形态分类
1.实物债券
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
提示:无记名国债属于实物债券。
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2.凭证式债券
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特点: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3.记账式债券
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债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特点: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