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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一)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即经纪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帐等。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来源:考试大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保障客户 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3、开立资金台帐。
(二)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⑴选择经纪商的权利;⑵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委托业务的权利;⑶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⑷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⑸寻求司法保护权;⑹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义务:⑴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了解投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⑵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⑶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⑷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⑸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⑹接受交易结果;⑺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⑴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⑵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⑶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⑴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⑵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⑶坚持了解客户原则;⑷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⑸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⑹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⑺不接受全权委托。
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做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十条】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