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业务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⑵必须经评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们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⑶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⑷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⑸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和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调查内容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
3、信誉状况: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